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质量,促进学院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规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文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文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般为15—19人,在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或外聘,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于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2.审议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暂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务中的其他问题。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暂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主要领导任主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学院内专业教师中选聘,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亦可以外聘。分委员会成员5-7人,任期三年。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学生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或暂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3.提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5.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达到以下基本的授予质量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不参加或组织任何危害党、国家和社会的活动;
2.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守法遵纪,刻苦学习,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任务,成绩及格,达到毕业要求;
4.学位课程成绩良好,补考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不超过4门;
5.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参加论文(设计)答辩,论文(设计)质量达到或表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根据《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标准申请办理。
第四章 学士学位名称
第七条 学校按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批和证书的发放
第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填写《文山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交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填写完成的《文山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拟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暂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的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暂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名单印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样式印制、颁发。授予的对象是在籍的文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学士学位证书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样式、根据年度招生计划统一征订印制,专人专柜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印制的空白学位证书和年度使用情况应有登记。
2.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的要求,填写学位证书信息,加盖学校钢印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印章。
3.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详细的信息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
4.学士学位论文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建档管理。
5.年度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简要情况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6.学位证书发放后,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形、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消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或登报公布作废。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遗失不再补发。如有遗失的,可在登报作废的基础上,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涉及学士学位工作的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士学位的评审和证书管理工作。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工作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文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