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保证教学工作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进行,切实加强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二级督导制度。
第三条 学校成立“文山学院教学督导团”,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评价和建议,并指导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一般由13-17人组成,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教学督导团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成立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负责本部门的具体督导工作,并完成学校部署的教学督导专项工作。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六条 督导人员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或教学管理经验;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强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 督导人员聘任办法
1.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由教学督导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2.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教学部门聘任,报学校教学督导团办公室备案;
3.教学督导员实行三年一届,按届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情况特殊,可以提出解聘申请;
5.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员,学校有权解聘。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工作职责和任务
1.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相关文件、制度;
2.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提供咨询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3.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考场等教学一线进行检查、督导,并及时反馈;
4.根据一定程序调阅各种教学文件、资料,其中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师的教案、讲稿(讲义)、教学进度计划(教学日历)、试卷、成绩记录、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
5.对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6.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开展教学工作专项调研,收集教学信息,并研究和分析调研的意见,向学校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
7.按时参加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汇集、分析、研究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每月至少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供一次教学督导情况。
8.每学期分析整理本学期教学检查情况并及时将书面“工作总结”交校教学督导团办公室。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督导组成员工作职责
二级学院(部)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部)按以下基本要求在学院(部)督导办法或条例中自行规定。
1.教学督导应以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为基本目标。
2.教学督导应以教学秩序、学期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及作业批改、试卷命阅、考试秩序、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等为基本内容。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作重点,每学期初做好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教学督导团成员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督导方法
1.对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进行指导、督查。
2.对教师教学环节进行督查。采取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抽查教师(含外聘)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情况、教材使用情况以及各教学环节(教案、实验准备、作业批改、试卷命阅、考试、评分等)执行情况等,客观、准确的评价教学内容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教学方法是否符合切实有效,是否注重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3.对学院(部)的教学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教学部门的管理文件及运行情况,实习实验实训、教研活动、毕业论文(设计)等活动的开展情况,重要资料归档情况。
4.学校每学期召开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教学督导团办公室将督导团成员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教学督导简报,及时向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反馈教学督导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方法
1.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督导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的督导工作计划,教学督导组按计划开展工作;
2.对本部门教师教学环节进行督查。采取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抽查教师(含外聘)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情况、教材使用情况以及各教学环节(教案、实验准备、作业批改、试卷命阅、考试、评分等)执行情况等,客观、准确的评价教学内容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教学方法是否符合切实有效,是否注重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3.对本部门的教学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教学部门的管理文件及运行情况,实习实验实训、教研活动、毕业论文(设计)等活动的开展情况,重要资料归档情况。
4.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实行例会制度,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每个月至少召开两次督导工作会议,向学院(部)负责人汇报教学工作状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6.及时将督查情况及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7.由学院(部)规定的其它教学督导方法。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20学时,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由二级学院(部)自行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及教学督导团成员经费由学校统筹,学院(部)督导组及督导组成员经费由部门统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