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构建学校内部教学评估工作体系,是学校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实现教学质量控制规范性、系统性和长效性,促进学科专业协调发展,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文山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文院行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执行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由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组织开展。
第四条 教学评估工作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量力而行、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构建和完善文山学院教学评估指标体系。
(二)组建文山学院教学评估专家库。
(三)制定文山学院教学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专项评估。
(四)编制和发布教学评估报告。
(五)督促教学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提高教学评估工作的效果。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学院评估
主要从办学定位、办学思路、办学特色、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规章制度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与利用、科研成果、教学改革、教学各环节规范执行情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校内外实验实训室和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人才培养质量、招生与就业等方面对教学部门进行教学评估。
第七条 专业评估
主要从专业定位、专业发展规划、专业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资源建设与利用、课程建设、科研成果、教学改革、教学各环节规范执行情况、校内外实验实训室和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人才培养质量、招生与就业等方面对各专业进行教学评估。
第八条 课程评估
主要从课程定位与教学目标、课程大纲、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学实施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研究与学术交流、课程评价体系建设和课程教学反馈等方面对课程进行教学评估。
第九条 专项评估
主要对教学部门教学各环节建设和质量进行专项教学评估。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教学评估程序
教学评估分为自查自评、专家考察、整改、复查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阶段
教学部门依据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
(二)专家考察阶段
1.学院评估
①审读学院自评报告;
②审核数据,调阅材料;
③检查教学各环节规范执行情况;
④召开师生座谈会;
⑤考察校内外实验实训室、实践基地及合作企业、用人单位,听取意见;
⑥专家合议,完成教学评估报告并反馈。
2.专业评估
①审读专业自评报告;
②审核数据,调阅材料;
③检查教学各环节规范执行情况;
④召开专业剖析会和师生座谈会等;
⑤考察校内外实验实训室、实践基地及合作企业、用人单位,听取意见;
⑥学生能力考核;
⑦专家合议,完成教学评估报告并反馈。
3.课程评估
①审读课程自评报告;
②审核数据,调阅材料;
③听(看)课;
④召开课程剖析会和师生座谈会等;
⑤专家合议,完成教学评估报告并反馈。
4.专项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专项评估的专家考察内容与程序。
(三)整改阶段
1.教学部门依据教学评估报告,对存在问题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
2.教学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完成整改报告,并报送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
(四)复查阶段
1.整改一年后,开展复查工作;
2.复查程序:
①审读整改报告;
②以整改报告为依据,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复核;
③专家组合议,完成复查报告并反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教学评估结果作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教学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与动态调整、人才培养定位与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教学评估结果用于教学主管部门及教学部门在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调整、教学工作管理与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与配置、教学各环节规范执行、科研管理、招生与就业等工作的改革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