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规范课程及各种教育环节考核评价行为,结合《文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文山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文山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第二章 考核分类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是指课程结束后,学生在规定时间、地点以闭卷或开卷方式、用笔答完成一定数量题目或按要求完成一定实际操作任务,并由主考者评定其结果的考核。考查是指以教学进程中的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考勤、测验及课程综合训练等方式进行的、并综合以上观测点评定学生成绩的考核。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须在课程大纲明确,并严格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任课教师确需变更考核方式的,须报各教学部门审定,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考试与考查可采用的方式包括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笔试、口试、操作演示、技能展示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各教学部门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确定。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类别、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考核确定为考查的课程,开课之初应制定并公布考查实施方案。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八条 考试课程学科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是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出勤、作业、课堂讨论、测验、期中考核、论文或报告、课堂表现、课程见习实习等环节评定的成绩。
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是指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通过开卷或闭卷考试、笔试、口试、操作演示、技能展示等方式进行的考核评定的成绩。
第九条 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占课程学科成绩的比例根据学科类属、课程性质确定。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即期末考核成绩)占学科成绩比例=100% - 平时成绩占学科成绩比例。平时成绩占学科成绩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科通识课程、专科公共课程:理论课程占30%、理论加实验(实训)课程占40%、实验或技能训练课程占50%;
文史类专业的专业课程:理论课程占40%、理论加实验(实训)课程占40%、技能训练课程占50%;
理工类专业的专业课程:理论课程占40%、理论加实验(实训)课程占50%、实验或技能训练课程占60%;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课程:理论课程占40%、理论加实验(实训)课程占50%、实验或技能训练课程占60%;
教学改革项目涉及课程,成绩比例可适当调整,但需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考试课程学科成绩评定实行“三控制”,即控制平时成绩及格线、期末考核成绩及格线、学科成绩及格线。
平时成绩及格控制线设定不得低于60分,期末考核成绩及格控制线设定不得低于50分,学科成绩及格控制线统一设定为60分。
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两者之一低于及格控制线的,学科成绩按“不及格”评定。
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两者均高于及格控制线、但综合后的学科成绩低于60分的,按“不及格”评定;综合后的学科成绩≥60分的,按实际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作业、课堂讨论、测验、期中考核、论文或报告、课堂表现、课程见习实习、期末考核等环节任务完成情况评定学科成绩。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评定成绩。
采用等级制评定成绩的,可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者五级制评定成绩,其中二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学科成绩≥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五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学科成绩≥90分的为优,≥80分的为良,≥70分的为中,≥60分的为及格,低于60分的为不及格;各教师按实际评定的等级登录成绩;
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的,学科成绩≥60分的按实际成绩评定,低于60分的,按“不及格”评定。
第十三条 独立实践环节的课程统一采用等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模范完成学校委派的活动任务,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经学校同意代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州级以上地方政府参加活动或参加比赛的学生,给予学生在活动期间所耽误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增加适当的奖励分值,奖励分值按每门课程独立核算并直接加入该课程总分,增加分值不得超过10分。增加分值A=耽误学时数÷2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