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教师任课管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竞争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专职教师
一、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二学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三学年内,必须参加一门以上课程的竞争上岗或推出一门任意选修课。
二、教师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参加竞争,若采取非正常手段竞争应给予相应处理。
三、教师应根据所确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原则上以承担一门课程为主,另外一门课程为辅;含选课在内,教师一学期承担课程不能超过四门。教师上课最高课时数按照《文山学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党政管理人员
为协调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使管理人员主要精力用于教学管理和党政管理,同时发挥“双肩挑”人员的作用,充实学校的教学力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党政管理人员的兼课问题作如下规定。
四、各级党政管理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教学需要到教学单位兼课。
五、党政管理人员上课时数,按学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校管理部门新进的青年教师经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根据各部门安排的指导教师意见及鉴定,可以兼任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
七、党政管理人员兼课必须服从教学部门对所兼课程的教学要求,按要求填报有关教学进度表;接受教学部门的相关教学检查和评价;按要求完成作业的批改及期末命题阅卷工作,按时将成绩报送教学部门。
八、党政管理人员经学院安排外出开会、学习,必须提前与所兼课的教学部门协商课程的调、停安排,课程安排情况经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特殊情况,必须与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事后补书面说明交教务处。
九、党政管理人员无论因公、因私未能按时上课,事后必须到教务处协商安排时间将所担误的课时补上。各教学部门有权对管理人员所兼课程按教学计划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学期是否聘任的依据。
十一、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文山学院教师任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