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进行设计、研究、指导和咨询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育改革的政策;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设计、研究、咨询和督查;组织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13-17人。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学校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2、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
3、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议教学文件和教学改革方案;
2.修订《文山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指导方案》;
3.审议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4.对教材建设进行科学论证;鉴定教学成果;
5.组织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评审;
6.推荐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
7.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时,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可临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事项表决时,以实际到会人数为准,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不含半数),方可有效。委员会投票表决时,作为当事人的委员应回避。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学校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