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巩固专业理论知识、获取本专业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提高教学实习质量,规范教学实习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实习分实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两类。师范专业学生的实习称教育实习,非师范专业学生的实习称专业实习。
第三条 师范专业学生的实习包括教学见习和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包括课堂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总结、教育调查报告撰写等环节。专业实习主要包括专业见习、生产实习等环节。
第四条 野外实习、专业考察是教学实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章 实习组织领导
第五条 教学实习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组织和管理学院的教学实习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研究制定学校教学实习的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规范实习要求;
2、制定学校实习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实习工作,及时处理教学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3、督促检查实习进程,通过抽查各学院的实习准备、实习过程以及实习成绩评定、实习教学档案建设等,考核、评估学院的实习管理工作,监督控制教学实习的质量;
4、对全校的教学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负责教育实习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教学实习工作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实习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学院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实习管理文件;
2、组织编制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派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教学实习各项任务;
4、配合教务处开展教学实习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处理教学实习过程中的一般问题;
5、结合专业特点,积极进行教学实习改革探索,不断提高教学实习的质量;
5、组织本学院教学实习经验交流会,完成实习总结,按要求上报和管理有关教学实习的档案材料。
第三章 实习方式
第八条 教学实习可采用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进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各学院均要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实习质量与实习效果。
集中方式: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
分散方式:是学生分散到接受实习单位,按照双方协议要求,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领导和安排进行实习,学校的教师起协调联络作用。
第九条 师范专业的教育见习、非师范专业的教学实习,原则上须按集中实习的方式组织;师范专业的教育实习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师范专业的教学实习
第十条 教育见习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对中小学教育和教学活动进行观摩、感知的重要教学活动,是学生完成教育实习的重要准备。教育见习活动由各学院结合学科教学论等课程的学习同步安排进行,在教育实习前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 师范专业学生须完成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论或教学法、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学习后,才能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二条 本、专科师范专业教育实习时间为9周(在实习学校实习8周,回校总结1周)。专科专业的教育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后半段进行,本科专业教育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专科专业学生须全程参与实习学校期末考试、阅卷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须在本、专科师范专业学生开展教育实习前,安排教师指导学生熟悉中小学教材,理解新课程标准,完成教案撰写、教学试讲等教育实习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在教育实习期间,应遵守《文山学院实习生守则》,完成以下规定任务。
1、在实习学校教师的指导下认真撰写详细的教案,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课堂教学任务;
2、在实习学校原班主任的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的完成不少于2周的班主任实习工作;
3、积极开展教育调查,独立完成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教育调查报告;
4、完成个人实习总结,填写《文山学院教育实习鉴定表》。
第十五条 实习总结按《文山学院实习总结报告》规定格式撰写,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成绩与收获:分项写出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实习所作的工作,效果如何,有什么经验,在思想认识和能力方面有哪些提高等;
2、缺点和教训:检查自己的实习态度和纪律、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
3、对实习教学和班主任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实习学校的原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结合实习生的实际表现,对实习生的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实习工作进行定性评价,在《文山学院教育实习鉴定表》上写出实习评语。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组织教师认真评阅实习学生的教育调查报告,写出评语,按百分制评定教育调查报告成绩。在此基础上,参照实习学校给出的实习评语,结合学生教育见习、教案撰写、教学试讲和教育调查报告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实习成绩采用评分等级制进行评定,评分按百分制评定,等级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专业实习学生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育实习成绩一律按不及格论处。
1、未参加教育实习或教育实习全程缺勤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2、实习过程中有违反实习学校纪律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实习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
4、实习期间未按要求完成规定任务的。
第五章 非师范专业的专业实习
第十九条 非师范专业的教学实习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以专业为单位集中组织开展;若因条件限制集中组织确有困难的,可将学生编成若干实习小组或由学生独立自主进行。对分散进行专业实习的学生,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安实习大纲要求进行考核,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和质量。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实习教学大纲的专业实习计划,在实习前两周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性质;
2、实习目的与要求;
3、实习方式;
4、实习内容;
5、实习的组织工作;
6、实习纪律或注意事项;
7、实习考核方式;
8、其它。
专业实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目的、内容;
2、实习单位、地点时间与日程安排;
3、实习队伍(指导老师和学生);
4、实习成绩考核办法;
5、其它。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实践操作能力,各学院要结合相关课程组织开展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并通过现场观摩、实习调查、经验交流等形式开展专业见习活动,帮助学生了解拟从事职业,为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做必要的前期准备。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开展上岗前培训,组织学生到相关的企业、单位上岗实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专业实习期间,应遵守《文山学院实习生守则》,完成以下规定任务。
1、撰写专业实习日志,如实记录实习过程和基本情况;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独立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调查报告;
3、完成个人实习总结,填写《文山学院专业实习鉴定表》。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专业日志、专业调查报告完成情况和专业实习鉴定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专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采用评分等级制进行评定,评分按百分制评定,等级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专业实习学生总数的30%。
第二十五条 成绩评定工作完成后,认真做好优秀实习生的推荐、上报工作。优秀实习生、优秀教育调查报告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业实习成绩一律按不及格论处。
1、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全程缺勤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2、实习过程中有违反实习单位纪律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实习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
4、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岗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实习期间未按要求完成规定任务的。
第六章 总结与表彰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及时召开实习总结大会,全面总结实习组织、实施和管理的经验教育,不断改进实习工作。按专业实习学生总数的10%从实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中推荐优秀实习生;师范专业按专业实习学生总数的10%推荐优秀教育调查报告或专业调查报告,并将具体名单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教育调查报告和专业调查报告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并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审批,由学校进行表彰。
第七章 野外实习和专业考察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需要安排的野外实习和专业考察,须在活动组织前一周提出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与要求;
2、时间与地点;
3、人员安排情况;
4、活动内容;
5、组织工作;
6、经费计划;
6、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野外实习和专业考察活动的开展,按《文山学院关于实践(实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各学院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本着“服务、互动、双赢”的校企合作理念,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原则上由各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负责协调和管理,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适应专业、实习项目、内容、时间,双方的责任、义务,协议期限等内容,在此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书,制定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以保证实习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学院,协助协议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实习基地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开展教学实习相关活动的经费按学院现行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在组织实习活动中应加强实习经费管理,合理安排经费开支项目,规范报销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开始执行,之前公布的《文山学院教学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