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课堂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为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和动手能力,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总则
实验课程教学是学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各学院(专业)进行管理实施。
第一章 独立实验课程设课的基本条件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是指:正式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目录并单独记成绩的实验课程;独立设置实验课程是由各学院、专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必须和必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后,进行设置的实验课程;独立设置实验课程是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最基本依据。
设置独立实验课程,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条要求,并由院(部)提出申请及论证报告,由教务处和主管副校长审批,方可独立设课:
第一条 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培养规格、以及完成要求的实验项目及项目要求目标,项目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齐全,并有进行独立考核条件和评定成绩的可靠方案。
第二条 实验学时数较多,在培养实验能力方面,有较完整的独立教学体系。
第三条 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能组成相对独立的教学体系,可以胜任全部实验教学任务。同时,具备必须的基本物质条件,如实验室用房,实验仪器设备和药品器材等在数量、质量上有充分的保证。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的课程目录,并单独记成绩。
第二章 实验课程教学文件
课程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是支撑和构建专业教学体系的基本单位。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及中心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障。实验课程作为课程中的一类,必须满足课程建设的共性要求,同时,具有其特殊性。在新专业设置申报中,必须同时确定实验课程设置计划和相应课程实验项目;对于老专业教学计划中,必须不断完善实验课程和各实验课程中实验项目。
第四条 各实验课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出实验项目、项目目标(或等同项目)和实现项目的学时,并按计划开出实验。对于实验项目的设置,应分层次进行统筹考虑:
第一款 基础实验项目要求:按完成本课程实验要求进行实验项目设计,保障实验课程对实验技能和验证要求目的。
第二款 专业实验项目要求:保障本专业课程的重要基本实验的验证和实验技能培养要求外。每门专业实验课程应该加入1-2个综合实验。
综合性实验:
1.内容涉及一门课程2个及2个以上知识点的实验。
2.内容涉及多门课程知识点的实验。
3.多个实验内容的综合。
第三款 系统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求:各理、工专业实验课程项目设置中,应有2个以上的设计性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每个学生必须进行1个以上系统设计性考核,综合专业实验方可视为合格。设计性实验项目可与毕业论文紧密结合进行设计。
设计性实验:
1.教师给定实验目的和方案,学生自行选择仪器设备,拟定实验步骤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2.教师拟定实验题目和要求,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3.根据课程或理论的特点,学生自主选题,自行设计,在教师指导下得以实现的实验。
每年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需经学院和专业讨论,填写相应的“文山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论证表”。
第五条 完整的实验课教学文件,包括:
一、专业实验教学大纲或基本要求、专业实验课程和各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或等同项目)、实验项目目标、实验计划学时和考核方法;
二、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日历(实验室课表)、实验记录表格和实验报告等必须齐全。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三、各专业实验课程、课程实验项目,以及实验项目采用的主要仪器、原理和目的等,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在开设课程全通报学生。
第六条 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含自编或改编)经教研室讨论,报学院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使用。
第七条 每届学生入学后,相应实验课程开设各种教学文件,分别交给学院和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章 实验课程教学
实验课程教学是指:按教学计划,完成实验课程设置的项目的安排、准备,实验项目的进行,以及实验项目进行的保障。
第八条 每学期开设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项目(包括:验证实验项目、综合实验项目和系统设计性项目),必须在前一学期放假前,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程开设准备(包括:实验室、仪器、人员、药品等准备)。
第九条 首次开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做,并将试做的原始记录交到学院存档。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由学院指定一名中职以上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指导一年,方可独立承担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对首次上岗的年轻教师的情况要作详实的记录,并提出意见,以书面材料各实验室备案存档。
第十条 实验课前,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上实验课的教师或实验专职技术人员应在课前写出实验课教案。
第十一条 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预做,实验指导教师要有预做记录,教务处要协同学院上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专职技术人员,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活动,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实验项目,合理制定综合实验项目和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十三条 校内暂时不能做的基本实验,需要去校外做实验时,由有关实验室自行联系确定,所需费用从学院实验教学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教学,需要计划进行开设,每实验项目完成后,实验指导教师完成“文山学院实验项目卡”(见附件1)和相应的实验课程开出统计,由各院(专业)统一统计,按学期和专业汇总,每学期放假前2周,报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部门整理,上报国家教委。
实验课程开出实验项目,为教学大纲明确规定项目或等同项目,且按现有条件能够开出的实验项目;凡属实验项目管理卡规定的实验要求,实验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准擅自删减变动。
实验课程开出余教学大纲开出有变动的实验项目,应填写《文山学院课程实验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进行申报,经专业、学院讨论通过,报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备案生效。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师及专职技术人员要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填写“文山学院设备使用记录卡”。该项目的填写是学校统计设备利用率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学院实验室主任要认真检查,并将每学期实验设备运行情况报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统计。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为实验教学过程负责,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管理人员同样享受劳保用品和保健费用的待遇。实验管理和教学人员,按文山学院实验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实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见: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进行工作要求,按工作量(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课薪或岗位津贴。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专职人员,定期专门从事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专职实验人员、实验指导教师)的业务考核和职称晋升,主要以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和工作成绩为基本依据,并且在工资福利待遇和评选教学优秀奖方面,与理论课教师同等对待。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实验教学管理是指:按实验课程按计划进行课程的开出,对学生进行实验课程教学的准备、实验项目进行过程和实验项目完成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预习,撰写预习报告,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专职技术人员抽查合格,方准做实验。
第十八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实验过程中,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和实验专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对于学生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指导教师不进行阻止,造成的事故,按实验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该做好每次实验指导工作
一、每次基础实验项目开始,教师应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由学生自己独立操作,培养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学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学生要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和分析。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巡回观察,做好具体指导。
二、对于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由实验学生(小组)提出实验方案,经过与指导教师和实验专职人员讨论指导,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应实验工作,综合性实验与设计性实验,各专业和学院,可直接按一定的比例,计入相应的实验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实验课必需按时开出,调换时间需经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同意,未经教务处同意调课,将按旷课处理。实验课时间,指导教师不准离开实验室,擅自脱离者,以脱岗论处。凡无故不参加实验课的学生,应以旷课论处,不作另外实验时间安排,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安排时间,通知补做。加大开放式实验教学,从实验时间和形式进行开放,对于进行开放实验条件成熟的课程,进行开放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实验专职技术人员要从严要求学生,实验结束,学生要认真清理场地。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学生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由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当即追究,按实验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对实验的掌握程度,动手能力,实验报告及仪器设备使用等表现评定成绩。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组织考试或考查。考查课可按百分数单独记入成绩册。学期结束报教务处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在不违反本条例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室情况制定“细则”、“规程”、“要求”、“须知”等补充规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学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教师的职责:
1、认真研究实验课程教学计划,从中确定出每学期开设实验项目(或等同实验项目)和项目要求。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准备工作,保证按计划进行教学任务。
2、严谨治学,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主动开展教学、教改研究和实验学术研究,努力提高科研能力,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3、协助并督促实验技术人员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通过做预备实验,保证学生实验的安全顺利进行。
4、实验过程中不准离开实验室,认真辅导、认真巡回指导,为实验进行全过程负责。
5、按计划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课程教学。认真贯彻增产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杜绝浪费,降低消耗。对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开设中使用的仪器和药品耗材进行详细认真记录填写。
6、督促并协助实验技术人员搞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包括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协助承担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修旧利废工作。
7、积极主动地开展实验 “废物”回收处理利用等工作,积极参与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8、积极开展考试改革,客观、公证考评学生成绩。经常注重实验学生的规范化操作训练和能力培养,做好学生的实验态度、作风、纪律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和教书育人工作。
9、积极承担相关专业新实验课程和实验室建设的探索和计划工作。
第六章 实验教学事故
实验事故处理是指:按实验课程开出实验项目时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事故。带来危害的主要来自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遗失,更有甚者,造成人员伤害等。实验室安全时实验室建设中的一部分;安全实验是实验项目顺利进行的保障。具有人员伤害的事故,以人员救助为首要重点工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专职实验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所有不安全行为。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有权停止其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事故发生后,首要问题是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各专业和各实验室应该制定常见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得以参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验事故要做好客观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原因分析和必要的当事人。事故的处理要首先分清事故的性质,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责任事故: 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学生的责任事故,实验指导教师必然担当教学责任事故。
非责任(意外)事故: 凡因非人为因素即客观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 事故等级划分:
1.事故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称为:小事故;
2.事故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称为:中等事故;
3.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称为:大事故;
4.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限
1、小事故,由实验指导教师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做好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和整改意见,报主管学院或专业实验教学领导备案。提出处理意见,在学期末向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报告,进行备案。
2、中等事故和大事故,实验室主任必须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做好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和整改意见,在两天内向主管学院或专业实验教学的领导报告,一周内报到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并填写好事故处理报告,向学校主管实验教学副校长处理,并备案。
3、重大事故,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主任必须立即上报主管学院或专业实验教学领导,或者越级上报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与学校主管实验教学副校长,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做好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人员救助安排,待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进行处理安排。由学校报教育厅处理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应在查清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及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基础上进行。处理事故要坚持“五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追究、责任未分清不放过追究、教训未找到不放过追究、预防措施未拟定不放过追究、教育未进行不放过追究)。
对于人员伤害,按相关人员伤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设备损坏,按教学实验室管理中的教学仪器损坏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发现,将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失附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执行,之前公布的《文山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