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在原《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能力、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都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 学校的各类实验室(包括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及各种操作室、训练室)实行校、院(专业)二级管理。
第二条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全面主管学校的实验工作。学校实验室的主管行政机构为教务处。
第三条 各院(专业)的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较集中的院(专业)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较少的院(专业)设置兼职管理人员,做到每个实验室均有人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文山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章 实验室的设置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须从学校及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 明确的专业教学计划;
2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3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4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5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6 有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建设后的名称统一规范,不得任意修改。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由相关学院向学校提供实验室建立的详尽计划、论证报告和预算。由学校组织论证审查批准。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结合学院专业、学科建设特点,根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任务要求进行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及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综合平衡,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建设过程中,要提倡勤俭办学,艰苦创业、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大纲(或课程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专职技术人员应与指导教师相配合,共同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选用实验指导书,制定学期实验项目的设计,准备好实验和保障实验课按时开出。
第十条 实验室要注意收集和研究当代的实验技术信息,开发新的实验技术,要求做好实验室按教学计划进行发展完善的建设任务,以及根据专业发展,对相近实验室规划、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意见,为新实验室建设提供经验和理论支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重视实验教学的各环节,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得到加深和拓宽;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严谨作风得到训练和培养;要逐步改革传统的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使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发挥;要增开新实验和选修实验;条件成熟的实验室要向学生逐步开放。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与设备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学人员和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场所。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充分发挥我校技术与设备优势,交流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在保证完成校内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加强计量管理,定期校验仪器设备,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完善实验室相关档案,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对实验室管理,完成实验教学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有涉外活动时,应严守国家机密。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的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的设置,课程体系(部)的建立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每项实验室建设规划要根据学校的设施、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要立足于当前实际,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建成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具有特色的实验室体系。
第十八条 新建实验室应由有关的院(部)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提出报告,在教务处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科的协助下,根据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作出实验室建设的专项可行性论证申请表,并提出建设的全面规划及分步建设计划,报教务处及主管副校长,组织学校相关建设工作委员会讨论批准。学校将实验室建设计划纳入总体规划后,由教务处配合有关的院(部)进行工程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调整(含分、并、扩建、撤消),必须由主管院(部)提出专项报告,拟订具体方案报教务处及主管副校长,组织学校相关建设工作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才能进行调整。实验室的调整工作完成后,应将结果通知或上报教务处。有关实验室的帐、物、卡、资料交接完毕后,新实验室成立手续完成,调整工作才结束。
第二十条 我校实验室经费采取相对集中管理方式使用,以加快实验室的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实验设备费由学校掌握,在总体规划与分步建设计划的范围内,按各院(部)实验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使用。对于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试验学科建设给予倾斜。学校根据当年设备费的情况和各专业实验建设要求情况,将费用指标按各院(室)建设申报讨论情况划到各院(室),逐年完成建设规划建设。实验房屋修缮费不在其中,实验室修缮管理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失职或违章操作,以至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追究经济责任,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检查结果将作为后续实验室建设、整改的重要工作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协助省高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鼓励开展实验工作学术研究,交流经验及互通信息。支持实验室工作者参加实验室工作研究会,促进实验室建设管理发展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体制和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校、院(专业)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制度。
院(部)管的实验室是各院(部)根据教学大纲设置的专业实验室。各院(专业)实验室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是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对全校的实验和实验室工作进行决策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负责协助各院(部)实验室对实验教学和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主任要加强对该院(部)的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及有关上级的指示;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检查实验课程教学、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经费使用和管理实验室经费及设备;负责实验室人员的职责考核和职称晋升推荐,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学校和院(专业)任命具有一定思想水平、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实验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各院(部)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和组织实施;按教学计划安排、督促完成实验项目教学任务;制定设备材料购置计划并报批;组织各实验专职人员管理队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设备和耗材物品等进行管理;有计划地培训考核实验记得人员;做好本室人员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实验室主任是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每学期开学前,根据学校安排结合实验室实际实验课程开出,拟订出本学期实验室工作计划,确定出实验项目开出计划、时间和考核方式(见实验教学管理:实验项目卡),对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进行设置,并形成工作计划,同时报交学院和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组织实施。
2、每学期开学,结合学院工作安排,按计划布置本学期各实验室实验项目开出计划和安排。并检查实验课教师的备课、上课准备工作及实验技术专职人员对实验工作准备情况(包实验室清洁卫生、常用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状态;药品试剂等实验物质的准备),督促做好一切上课准备工作。收集对本学期实验室工作的各种意见,研究本学期工作的落实方案与措施。
3、按学校有关统计制度规定,将本学院实验课安排情况(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分组情况、实验课授课时间、实验内容、授课计划等)报教务处主管实验教学部门备案,便于进行检查。同时,领取《文山学院实验运行记录卡》、《文山学院设备运行记录卡》等,为做好实验课程项目和设备运行做好记录。
4、每个学期内组织深入一个学科实验室经常听实验课,了解实验教学与实验员工作情况和质量,积累考核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磋商解决。
5、钻研管理科学知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不断改进和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6、根据每学期实验项目卡记录,切实做好全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试剂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的审定及经费开支统计计划,制定出采购计划,报学校实验管理部门,协商采购办法,报请主管副校长审定批准执行。
7、认真研究所属部门仪器设备和管理方法,建好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提高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配合教务处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做好本部门教学设备的招投标采购工作及设备验收工作。
8、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管理,督促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教学改革,特别协调综合性实验项目和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安排和进行。
9、按权限审批各项费从开支报销单据,掌握经费的合理开支,认真搞好经费管理,认真核实合理发放保健费。
10、抓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强调对危险和剧毒药品管理安全;努力改善实验环境,监督和制定“三废”排放计划,并按“三废”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验产物排放。定期配合做好“三防”检查工作。
11、协助学校完成重点实验室和实验中心等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实验建设研讨交流活动,组织本院(专业)实验和实验室工作与管理研讨会交流活动,推动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深入持久进行。
12、积极参与实验课程设置和实验项目计划,对新建专业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积极献策。
13、学期结束前2周,按要求将本学期实验室情况按专业统计,上报学校管理部门教务处。
14、督促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保管人员做好期末总结;协助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做好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安排,同时做好准备。
第七章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根据教学进度计划和实验教师的安排及规范化要求,及时做好实验前的试剂配制,仪器设备的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
2、协助实验教师指导、管理学生实验操作等实验教学工作,保证实验物品及时供给和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3、按规章制度领取,并科学、准确、规范、稳妥的贮存、取用和保管好实验仪器、设备、试剂、工具等。对实验产物、副产物,分门别类回收处理。
4、对分管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做好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其经常处于可运行状态。
5、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实验室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废液污水不乱倒,离开实验室及时关好门窗、水、电,防范事故于未然。
7、协助实验主任和实验指导教师制定、补充或新增实验室急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和试剂采购计划,保障实验课程的正常进行。
8、督促实验指导教师对使用仪器、实验耗材使用的认真记录。
9、实验技术人员一律实行八小时上班制,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事故的处理。
第八章 实验室保管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保管员的职责:
1、科学、规范、正确、妥善保管储备仪器、试剂和设备、材料。
2、负责新购仪器、设备、试剂、材料、用品等的验收、入库、记账和使用统计工作;
3、负责对个实验课程中实验项目耗材、药品进行汇总,并进行实验课程费用统计,为各专业实验课程和每门实验课程实验消耗做好登记工作。
4、协助做好实验室补充,新增仪器、试剂学期、年度计划和实验室仪器、试剂采购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5、对各学科实验情况作适当记录汇报、严格考勤、考核。协助实验室主任搞好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
6、协助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工作保健费发放规定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发放工作实验工作人员。
7、协助实验室主任完成学院(专业)实验室的管理和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8、及时办理学生破损仪器调换及赔偿手续。
9、负责保管室、库房的日常清洁卫生和检查整理工作,经常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清洁。
8、做好废旧物品、包装材料的回收处理,变废为宝工作。办理实属过期报废仪器设备和试剂器材的报废手续和移交工作。
11、保管人员一律实行八小时上班制。
第九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
实验室归档材料管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资料内容,各实验室应加以完善管理:
第三十条 属于实验室体制与管理归档内容的界定
1、界定的原则
(1)、对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和依据作用。
(2)、反映实验室在体制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成套性特点。
2、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经院(部)申请,可行性论证并报经学校批准建立的各实验室批复。
(2)、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管理机构的文件。
(3)、经院(部)讨论、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或近期、远期工作计划。
(4)、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文件材料。
(5)、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6)、实验室承担实验课程库和各实验课程开设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属于(实验室)实验教学归档内容的界定
1、内容界定
(1)、对我校实验教学具有参考价值的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教学活动、实验教学改革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过程的成套性的特点。
(3)、反映实验教学管理、实验教学过程及实验教学改革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2、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养规格、实验项库和各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库、实验运行记录卡等。
(2)、各实验室实验教学过程中使用的实验教材、指导书、自编实验讲议。
(3)、各实验室开设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文件资料。
(4)、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及学生的试卷、成绩记录。
(5)、各实验课完成后的原始实验数据记录。
(6)、各实验室在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计划、设计、总结及实验研究和成果。
第三十二条 属于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归档内容的界定
1、内容界定
(1)、设备管理工作和仪器设备申购、验收、使用、维修、改造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对学校和各实验室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的凭证作用的资料。
(2)、必须反映设备管理和仪器设备项目从申购到改造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
(3)、仪器设备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必须与实物一致并有成套性的文档资料。
(4)、单价在800.00元以上一类固定资产,作为一类资产档案;单价在200.00元以上800.00以下二类固定资产,作为二类资产档案进行分别归类。
2、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学校各院(专业)的一类设备账、卡、物相符率达100%;二类固定资产,由院(专业)统计归档,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5%;低值、易耗品账必须具有完善的购买进账、领用记录和消耗记录帐目。
(2)、学校一、二类固定资产(包括综合管理、实验仪器设备)项目依据性材料、验收单据原始材料分年份进行存档,并保持与设备资产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3)、归档内容包括《文山学院教学、科研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和设备验收等方面文件资料。
(4)、设备进入实验室后,归属实验室相对稳定,除了实验室变动,不能改变其归属。设备调动使用,应该做好记录,借还手续明了完善,借调档案存档。
(5)、各实验室现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好率不低于80%的检查记录性材料。
(6)、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各使用和管理个环节形成的不同的文件材料,是归档的重点,作单独存档管理。
(7)、本校自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符合建档条件的仪器设备,除研制文件材料作为科研成果归入科研类档案,其余均按仪器设备类档案要求处理。
(8)、各实验室实验项目常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保修文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属于实验队伍归档范围内容的界定
1、内容界定
(1)、归档的实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各实验室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
(2)、归档的实验队伍材料,必须反映我校实验室在实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的实验队伍管理及建设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实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过程的成套性特点。
2、归档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规定任命或聘任的文件材料。
(2)、由学校定编、定岗的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的文件材料。
(3)、由学校批准的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及相应的文件材料。
(4)、由学校批准的实验队伍人员培训计划及实验情况的文件材料。
(5)、实验指导教师的教案、预作实验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归档范围的确定
1、确定的原则
(1)、由学校及各学院制订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安全防卫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反映历年来学校对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所制订的实施措施、方案、办法等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的成套性特点。
2、归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实验室平面布置图,各实验室学生实验用房布置等材料。
(2)、实验室水、电、通风、照明等设施的安全、规范等方面的实施材料图纸等。
(3)、实验室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及学校主管部门、各学院、保卫科每学期的检查记录。
(4)、对易燃、剧毒物品的领用管理办法及领用记录。
(5)、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及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归档范围的确定
1、内容界定
(1)、学校几年来对实验室的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对学校加强实验室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反映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学校对实验室管理的成套性特点。
2、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学校制订的物资管理的所有制度和办法。
(2)、实验室学生守则、安全制度、实验指导教师守则等文件材料。
(3)、实验室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制度等。实验队伍获奖证书、处理的文件。
(4)、各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收集的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不归档的实验室文件材料
1、上级有关实验室的普发的(非专指高校)、不办的文件;
2、上级有关的实验室的未定稿的文件;
3、重份文件;
4、无参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文件;
5、非隶属单位抄送的不需办理也无参考价值的文件;
6、校内其它单位发来的文件;
7、未生效的合同、协议书;
8、仪器设备广告、宣传材料、定货会、展销会宣传品。
以上不归档材料如认为必要,也可自行作资料暂存。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文件材料的部门归类与归档流程、档案管理、档案的开发利用等按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档案建立及管理由各学院实验室主任及保管员负责。执行学校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为了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各院(部)要切实抓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执行安全条例,制定安全公约和重要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各院(部)院长(主任)、实验室主任要把实验室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解决不安全隐患和处理安全事故,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实验室的任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条例和安全公约。确保进行实验的学生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对无视安全规定行为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实验,并向实验室主任及上级有关报告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院(部)要把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实验课的重要内容,对学生、外协人员以及新分配来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防护措施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要保持安静、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准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外来参观的人员进入实验室要经实验室主任或院(部)主任批准,由专人陪同。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部的设备和水、电、气供应管道及附属设施,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妥善管理。离开时必须检查,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等,关好门窗。学习消防知识和物资管理规定,维护好消防器材,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准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必须交回,实验室的使用要由实验室主任填写《实验室工作记录》,工作交替要有完善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节假日和放假前,要全面检查防盗、防火安全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解决。对要害部位(如防盗、防火部位)和特殊场所,应与保卫科联系,加强这些场所的安全保卫。
第四十六条 “对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贵重物品等的保存使用必须严格按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七条 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积极补救,保护好现场,配合教务处、保卫科及上级有关部门,并按实验室管理事故规定进行处理。
校保卫科是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实验室、教务处要配合保卫科抓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事故处理过程中,各院(部)实验室要密切配合,事故处理后,有关院(部)应将事故发生原因、过程、有关责任人员及处理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及有关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贯遵章守纪,使实验室安全运行,文明实验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转危为安者;发生事故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保管和正常使用,学校的所有“危险物品”,由学院实验室总保管室统一保管,集中跟踪使用。凡“危险物品”的购置、保管、使用、领用、回收,严格按下列制度办理:
第四十九条 “危险物品”系指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物品。
第五十条 对“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采购、保管和使用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加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二条 “危险物品”中的剧毒品,应存放在总保管室的保险柜内(存药数量报校保卫处备案),保险柜设两把锁,由学院保管员和学院实验室主任各执一把,取用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需用剧毒品时,须提出报告,实验室主任签字,说明用途及所需数量,交学院院长审核批准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方能办理领用事宜。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领用的剧毒品,由领用人负责,严防丢失。使用情况必须详细按《危险药品登记表》和《危险药品使用登记表》记录(备查)。实验用完后,用剩量,均须当天交回总保管室保险柜内保存。保管人员必须做好认真登记管理,负责对进货量与领用量和剩余量的数量平衡。
第五十五条 剧毒品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以杜绝一切事故隐患,违者要严厉查处,造成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凡接触过剧毒品的人员,事后必须采取洗手等措施,以防止中毒。
第五十七条 “危险品”中的易爆物品的领、用、使用均按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对“危险品”中的易燃物品应加强管理,限量发放,控制使用。
第五十九条 对“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工作,校保卫处应经常予以指导,严加保卫,定期和教务处会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十条 各学院实验室在不违反本管理办法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处各院实验室“危险物品”的管理要求、操作规程等。经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实验室“三废”处理的有关规定
高等学校实验室肩负着教学、科研的双重任务,是高等学校化学试剂、放射性物质,动植物等各类有毒有害物品的集中使用场所,也是高校环保工作的重点对象。
高校实验室的污染物排放具有排污点分散,排污量不一,排污时间不定及成份复杂等特点,且排污量相对较少,采用工业化的处理方法,耗资大,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防治最根本的还是以防为主。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确保师生的健康,根据我校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三废”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实验专职技术人员都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环境问题,并针对各实验室的有毒、有害物质,在认真了解、分析的基础上,制订较为完整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实验教师、实验专职技术人员对本实验室内的主要毒、害物质及污染源,必须了解熟悉其危害性、进入人体的方式、途径,了解到毒害的基本症状。除严格遵循毒害物的管理制度要求,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外,还应针对实验毒害物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大量吸入毒害物。
第六十三条 新建实验室及新设备安装前,应了解实验时可能产生的毒害物,预先考虑防护措施,以防止产生污染后再治理的现象。
第六十四条 室内污染气体、异味等采用改善实验室通风条件,安装排风扇、通风橱,加强室内空气的流动、更新,减少有害气体在室内的停留有效浓度,对于较为集中,风量较大的通风橱出口,应请当地环监部门监测分析,视排出的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性,采取一定治理措施,减少排放危害。
第六十五条 尽量将有害及异味的操作放在通风橱内进行。对于发挥性物质、异味物等的操作应力求提高操作速度,并力求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对放在敞口容器内的这类物质,则应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蒸发或挥发,如用石蜡油覆盖霈贡等。
第六十六条 实验室应尽量减少废弃有害液体排入下水道,各类废液以及相对较集中,且成份不太复杂的废液,或单一物质,批量性的废弃物,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视废液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倒入指定的回收容器中,每学期结束前,送垃圾处理厂处理。
第六十七条 实在无法集中的废液如刷洗烧杯水等,应力求增大稀释水量及采用简单的中和等方法,降低废液浓度,尽量进行处理后再排入下水道。并对废液排放口作一定监测分析,必要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八条 实验室的变质、过期、放射性废物,药品、试剂应定期处理,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方法分类处理,应选择离人群居住区、工作场所较远的地区深埋,同时标明埋藏点,防止再次控出污染环境。必要时统一集中送垃圾处理厂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应妥善保管好,切不可随意放置。
第七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的情况,统一配备必要设备和药剂,并放置便利地点,以便在必要时期取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争取条件,考虑对实验室排放废弃物进行专项处理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
第十三章 实验室事故处理规定及处理
一 实验室事故
第七十二条 实验室的安全与实验室的建设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则,把安全教育与防止事故作为实验室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第七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不安全行为。校外人员进实验室须经院(室)主任批准,并有本室人员陪同。
第七十四条 实验事故发生后,要首先分清事故的性质。
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失或丢失,称为责任事故。
凡因非人为因素即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称为非责任事故。
第七十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
1、事故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称为:小事故;
2、事故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称为:中等事故;
3、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称为:大事故;
4、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或有人员伤害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第七十六条 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限
1、小事故,由实验指导教师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写好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和整改意见,报学院领导,作出处理后一周内报教务进行备案。
2、中等事故和大事故,实验室主任必须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写出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和整改意见,报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好事故处理报告,两天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处理、备案,并报分管副校长。
3、重大事故,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主任必须立即上报学院院长,造成人员伤害的可越级上报教务处、保卫处和学校分管副校长,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人员救助等,待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进行处理,同时由学校及时上报教育厅。
第七十七条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应在查清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及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基础上进行。处理事故要坚持“五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追究、教训未找到不放过追究、责任未分清不放过追究、预防措施未拟定不放过追究、教育未进行不放过追究)。
二 设备损坏处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提运、使用、管理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应在经济上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而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了解设备性能、未掌握操作技术而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4、其它违章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免赔偿。
1、已按指导要求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和技术不熟练,以致失误。
2、当事人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该次失误系偶尔疏忽。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挽救损失,如实主动报告情况认识较好者。
4、损坏的仪器设备系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的易碎、易损的仪器设备,而该次损失又未超过允许耗损的定额者。
第八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
1、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已久,或接近损坏期限,而损坏又是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
2、仪器设备本身有缺陷或者实验操作本身有特殊性而引起的,确实难免的损失。
3、经批准试用新设备或试行新的操作规程,或者是试行新的检修,已经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客观的,外界的因素(如自然老化、损耗、地地震、外界火灾蔓延、房屋倒塌、外界供电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一条 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按以下规定计算损失价值。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零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及材料费。
3、损坏后尚能使用,但质量已显著下降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其损失价值,在计算损坏赔偿金额时,还可从损失价值中扣除其残值。
5、仪器设备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而使其报废时,其损坏价值按整体价折旧,一般机械产品使用15年折旧,电子、电器产品使用10年折旧。技术先进、质量较好的产品,光电仪器折旧年限应高于上述年限。技术落后、质量较差的产品,折旧年限可低于上述标准。
第八十二条 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在计算了其损失价值以后,其赔偿金额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按其原值20%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这间,按其原值15%以内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损失价值虽在1000元以下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专案处理。
第八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当事人必须填写《文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报告单》,实验室主任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类别、损坏程度,当事人的一贯表现和事后认识等,向院(室)主任提出赔偿金额、数量的具体处理意见。院(室)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按事故处理权限上报,各级处理部门在处理时,要全面考虑事故的性质和情节。
第八十四条 责任事故的肇事者为多人时,应分清责任的主次,合理分担赔偿金额。
第八十五条 责任事故的赔偿人在赔偿金额确定后,应一次赔偿。如本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偿付、缓期偿付或减少部份偿付。
第八十六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以批评教育,必要时应责令其总结经验教训,写出检查,情况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有意破坏者,应从严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学校决定借给个人使用的收录机、照相机、打字机等仪器设备,若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清手续的,不能再领用同类仪器设备。情节恶劣的应从严追究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于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责任。
第八十九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拟定自己的具体规定报教务处及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章 实验室修缮办法
第九十条 实验室修缮、改建的申请原则:
1、申报项目及方案不能影响学校整体规划和布局,要便于集中管理。在满足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要节约开支,不能擅自超规定、提高标准。
2、修缮、改建设计方案要符合原建筑的设计技术要求;不能影响原建筑的安全结构。对于特殊要求的工程,要有详细文字说明,避免施工失误。
3、修缮、改建工程应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护。
第九十一条 实验室修缮、改建的申报范围
实验室的修缮、改建专指实验室内部结构的改变:如增设工作台、撤除工作台、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换气系统、安全系统等工程。
第九十二条 实验室修缮、改建的申报办法
1、每年11月底以前由各学院把下年度的修、改、建项目做出计划,提出使用要求,设计方案和施工报告在本单位认真讨论后,由实验室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或实验室管理部门,经汇总、协商、平衡后拟定下年度修缮、改建计划,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能执行。
2、申报项目应包括:工程名称,使用目标,技术要求,完成日期和联系人员等,并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3、所报方案由各学院根据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做工程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各学院室的预算方案有权提出异议并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4、未列计划,临时提出的小型工程,根据当年经费情况,由主管副校长调整解决。临时提出的大型工程一律不予受理。
5、修缮、改造工程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院(专业)实验室主任负责施工监督。
第九十三条 施工和验收
1、经学校批准的工程交基建规划处组织施工并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现场施工技术指导由各学院联系人负责,施工结束由校、院、实验室、基建规划处、施工单位一起按设计要求逐项验收。
2、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实验室使用,实验室进行资料存档。
第九十四条 实验室修缮、改建经费的管理
1、实验室修缮、改建经费必须是专款专用,不准挪为他用。
2、经学校批准的工程经费,必须严格在批准的预算经费内开支。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各实验室在不违反本条例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室情况制定“细则”、“规程”、“要求”、“须知”等补充规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公布的《文山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