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努力造就一支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一批有一流水平的专业教师梯队,带动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更好地吸引与稳定人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有效地开展选拔培养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工作,加快建设一支能够适应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要求、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师德高尚、学识渊博、教学水平高、实践能力过硬的高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根据我校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和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注重师德、突出重点、公开选拔、积极培养、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不搞平衡,定期选拔的原则;
(四)培养与引进并重、以培养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重点从教学、科研部门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中青年教师中进行选拔。
第四条 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教风严谨,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同志,谦虚好学;刻苦钻研,勇于开拓,敢于创新;有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校龄3年以上。
(三)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独立系统地讲授过至少1门主干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最低教学量要求者。
(五)工作实绩显著。具备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1.教学成果或教学工作获1项地厅级以上奖励或获2项以上校级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持有荣誉证书);
2.科研成果获1项地厅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校级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持有荣誉证书);
3.承担经学校认定的重点(大)科研项目,参与国家级以上课题1项(本人为项目第5负责人以上),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本人为项目第3负责人以上),或主持1项地厅级以上课题或2项以上校级课题;
4.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限第1作者以上);
5.在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获1项地厅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校级奖励(持有荣誉证书);
6.在科技开发中获得1项以上专利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
7.在企事业单位实训锻炼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
8.艺术创作或文艺表演成果获地厅级三等奖以上1项。
第五条 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同第四条(一)之规定。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校龄6年以上。
(三)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独立系统地讲授过至少1门主干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最低教学量要求者。
(五)教学效果好,在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专家评教中深受好评,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达“称职”以上。
(六)工作实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成果或教学工作获1项地厅级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持有荣誉证书);
2.科研成果获1项地厅级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持有荣誉证书);
3.承担经学校认定的重点(大)科研项目,至少参与国家级以上课题1项(本人为项目第5负责人以上),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本人为项目第2负责人以上),或主持2项地厅级以上课题;
4.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限第1作者以上);或应邀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大会特邀报告或出版有专业学术专著。
5.在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至少获1项地厅级以上奖励(持有荣誉证书);
6.在科技开发中获得1项以上专利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
7.艺术创作或文艺表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
(七)在企事业单位实训锻炼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在生产实践中主持完成工程设计、项目1个以上者。
(八)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不受年龄、校龄限制破格选拔。
(九)原则上应在骨干教师的基础上选拔,一般应曾被评为骨干教师。
第六条 对于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学科建设急需的优秀人才,或学校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破格选拔为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
第三章 选拔、培养数量
第七条 骨干教师每个专业选拔1-2名。专业带头人原则上从骨干教师中选拔,每个专业选拔1名专业带头人。
第四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或基层推荐:
(一)采取个人申报、组织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
(二)申报与推荐材料的有效期为3年。
(三)候选人向本部门全体职工做近三年来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教学工作业绩、学术成就(包括科研方向、学术成果、承担项目、获奖情况、在同行中的影响等)、专业背景以及今后三年内的奋斗目标。条件具备的可举办候选人有关成果成就展。
(四)各教学、科研部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教授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本单位推荐人员名单及其有关材料排序上报人事处审核。
第九条 学校组织评审:
(一)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组织资格审查小组对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初审,将符合参评条件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评审,在规定的限额内,优中选优,评出学校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三)人事处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四)报校长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条 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由学校颁发证书,并随着学校发展逐步提高有关待遇。
(一)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补贴按《文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聘用次月开始补贴,于每年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首次当选者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三)科技处设专项经费资助科研立项。
(四)优先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
(五)优先推荐公派出国留学。
(六)有计划地安排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内访问学者”的进修与学习。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八)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学校另行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三年一届。三年期满,“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称号和有关待遇次月自行中止。若需申请新一届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须重新申请并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当选期内,当选者个人提出申请调离学校且调离,其称号和待遇即自行中止。
第十三条 当选期内,当选者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职责,其称号和待遇自行中止。
第六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要不负时代的重托和学校的期望,积极投身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要不怕困难,敢于人先,勇于探索,善于创新。要不断开拓新领域,占领学科前沿。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以及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新的贡献。
第十五条 骨干教师职责:
(一)每个学期要承担相关学科或专业至少1门主要课程的主讲。
(二)指导助教、教员和协助培养后备骨干教师。
(三)要在开设新课和创优质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四)三年内要承担至少1项校级项目,是项目的第1负责人;或地厅级课题组主要成员。
(五)三年内有至少1项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六)要广泛开展和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三年内有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或在地厅级会议上作特邀报告。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实践与理论学习的关系,在积极承担和完成好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国内外进修培训、访问研究及社会实践。
第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职责:
(一)每个学期要承担相关学科或专业至少1门主要课程的主讲。
(二)指导助教、教员和协助培养后备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三)要在开设新课和创优质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四)三年内要承担至少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是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
(五)三年内有至少1项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奖励。
(六)每年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三年内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特邀报告。
(七)要广泛开展和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做一次校级及以上学术报告。
(八)正确处理好工作实践与理论学习的关系,在积极承担和完成好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国内外进修培训、访问研究及社会实践。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造就一批优秀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选拔是基础,培养是关键,管理是保障。因此,切实加强当选期内的培养、管理与使用,是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十八条 学校层面要加强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提供必需条件,并逐步改善他们的待遇。
(一)建立学校党政领导与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定期座谈的制度,听取他们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计划,保证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学校设立“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奖励基金”,对于在教学、科研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学校将给以表彰和奖励。
(四)学校要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打破部门垄断,积极营造校园良好的学术环境,充分调动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新选拔出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特别是那些已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放在关键岗位,大胆使用。要创造有利条件,让他们挑重担、干大事,出一流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建立专业骨干教师和带头人学术报告制度,带动和激活校园学术气氛。
(六)建立专业骨干教师和带头人学术档案,并将其事迹上网宣传。
第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部门是做好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培养、考核与使用工作的关键。
(一)各教学、科研部门要敢于给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压重担,让他们挑大梁,放手让他们干大事、做出重大成果。在有条件的重点学科,要以专业带头人为核心,配置建设学科。建设专业教师梯队或科研团队。
(二)各教学、科研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在学校提供的待遇的基础上,再提供尽可能好的工作条件,并制定计划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定期不定期检察计划实施情况。
(三)各教学、科研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强平时管理,督促并落实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
第二十条 当选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今后3年的个人努力目标和工作计划,所在部门审核后监督执行,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考核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所在部门定期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教学和科研情况进行检查,人事处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全面考核一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一)考核由人事处、科技处组织实施,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二)考核实行定性(思想政治)考核与定量(工作实绩)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考核时间与年度履职考核同时进行。
(三)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考核要遵循“三严”(严肃、严格、严谨)和“三高”(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原则。
(四)学校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按考核结果实行一年小调整,三年一滚动。对于年度计划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要予以调整,补充其他具备条件的人员,每三年在比例范围内同新申请人员实行重新竞争。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六)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待遇和下一次候选人资格。
(七)对计划完成好和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由于项目研究周期长等各种客观因素尚未获奖,或发表论文数不多的,可组织学科同行专家进行阶段性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取消其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资格。
(一)因主观过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处罚者。
(二)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有违科学道德者。
(三)三年期间科研成绩平平,主观努力不够者。
(四)因本人过错,给学校造成名誉上重大损害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五)不承担至少1门主干专业课者。
(六)无故不完成学校“传帮带”工作者。
(七)学校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中科院及直属所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自然科学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论文集索引)”检索的论文;
(三)社会科学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SCI(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论文;
(四)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发重要观点的论文;
(六)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四条 特殊专业(音乐、美术、中文)发表的作品和发表在非学术刊物上的文章,在选拔和考核时,若本人提交审议,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才能认定其学术性及学术价值。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与“专业带头人”系经特别程序认定的资格称号,任何部门和个人非经本办法认定,不得随意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或“以下”之规定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部门应以本办法为指导,制定措施,有计划地培养后备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第二十八条 今后学校的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从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中选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所列内容和上级相关文件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与学校所签订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培养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按原来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评选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