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明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保障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较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严重教学事故(Ⅰ级)三种。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较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本办法所列的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包括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四大类,涉及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A、课堂教学类
序号 |
教学事故具体表现 |
级别 |
1 |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或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I |
2 |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
I |
3 |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 |
Ⅰ/Ⅱ |
4 |
未经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同意擅自停课或缺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
I |
5 |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超过10分钟/10分钟以内 |
Ⅰ/Ⅱ/Ⅲ |
6 |
未经二级学院(部)领导同意擅自舍弃教学内容,未能完成规定教学任务 |
I |
7 |
未经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擅自请人代课/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 |
Ⅱ/Ⅲ |
8 |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未将手机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
Ⅱ/Ⅲ |
9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
Ⅱ |
10 |
一学期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要求;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学生反映强烈 |
Ⅱ |
11 |
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普遍反映强烈 |
Ⅱ |
12 |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
Ⅱ/Ⅲ |
13 |
拒绝接受教学质量检查/不配合教学质量检查 |
Ⅱ/Ⅲ |
14 |
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对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影响 |
Ⅱ/Ⅲ |
15 |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校内试讲和校外实习 |
Ⅲ |
B、考试与成绩管理
序号 |
教学事故具体表现 |
级别 |
1 |
任课教师、命题教师或有关人员在试前(包括答疑辅导)故意泄露试题;因试题保管不善泄露试题;划定考试范围的 |
Ⅰ |
2 |
因命题、审查、打印、校对等个人原因导致考试试卷重大错误,严重影响考试进程/试题存在较为严重的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I/Ⅱ |
3 |
监考教师、考务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能按时到位,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导致考场混乱,严重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
I |
4 |
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或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无考试成绩 |
I |
5 |
漏排、错排考试课程、班级、教室,漏印考试试卷,影响考试进程 |
I |
6 |
监考教师未发清试卷造成学生未完成考试内容,影响考试成绩 |
I |
7 |
监考缺席或迟到30分钟以上/迟到15分钟以上/迟到15分钟以内 |
Ⅰ/Ⅱ/Ⅲ |
8 |
阅卷教师未按评分标准评分,随意加分或减分 |
I |
9 |
监考教师瞒报学生违纪现象、放纵学生作弊 |
I |
10 |
监考中对学生考试内容进行暗示、提示 |
I |
11 |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监考教师不到位或应参加考试学生未能参加考试 |
I |
12 |
监考教师在考试前不按规定检查考场、安排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书或报纸杂志,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
Ⅲ |
13 |
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未按规定时间登录学生成绩 |
Ⅰ/Ⅱ |
14 |
监考教师未经教务处或二级学院(部)领导批准擅自找人代为监考 |
Ⅲ |
C、教学管理
序号 |
教学事故具体表现 |
级别 |
1 |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I |
2 |
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成绩册等重要教学档案且无法补救 |
I |
3 |
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 |
I |
4 |
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
Ⅰ/Ⅱ |
5 |
因教学计划制定或课程安排出现矛盾或错误,从而在较大范围影响教学秩序 |
Ⅱ |
6 |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停开或变更所开课程 |
Ⅱ |
7 |
下发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Ⅱ |
8 |
不按要求将学生考试成绩、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 |
II |
9 |
擅自变更已确定的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II |
10 |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 |
Ⅰ/ II |
11 |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12 |
档案(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13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监考等现象,且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的 |
II |
14 |
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和相关职能部门,造成停课或影响考试的 |
II |
D、教学保障
序号 |
教学事故具体表现 |
级别 |
1 |
未按要求开灯或打开教室、实验室、机房等教学场所,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1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
Ⅰ/Ⅱ/Ⅲ |
2 |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因误报、漏报而影响教材征订,导致开学后一周仍没教材,影响教学的;或因教学单位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Ⅱ |
3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或拒绝安排教学场所,影响教学或考试 |
II |
4 |
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II |
5 |
应维修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不及时检查和维修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
Ⅱ |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1、教学事故认定
(1)教学事故认定由学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
(2)事故可由责任人、知情人或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作好记录,负责核实并在24小时内通知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文山学院教学工作事故记录表》上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3)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4)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上报时间的部门负责人,应视为责任人。
2、教学事故处理
(1)一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责任人人民币800元,对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二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责任人人民币400元,对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3)三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责任人人民币200元,对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年度履职考核、奖金发放、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种评优和高一级职称的申报和评审。
(5)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含)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除按上述(1)(4)处理外,扣发当年年终奖金;一学期出现两次(含)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一级事故处理;一学期出现两次(含)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二级事故处理。
(6)事故认定后,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审批,处理结果交由有关部门备案或执行,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申诉7日内复审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以申诉委员会的结论为准。
申诉和复审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含编外人员)。
六、本规定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之前颁布的《文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