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常规教学活动的质量管理,鼓励教师深入教学实际,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客观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对象
本规定所指的听课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系(部)领导、兼课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二、听课范围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各类课程,重点是新上岗教师开设的课程、教师开设的新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学校重点建设的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
三、观测内容
1.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案、讲义、实验准备等);
2.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范等情况;
3.重点观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4.检查学生出勤、上课等情况;
5.了解、反映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四、听课节数
1、主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
2、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教务处各科科长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3、各教学部门正、副职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各教学部门的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4、学校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兼课的行政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返(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5、岗前培训期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节/周(含导师和其他教师课程),导师对新教师进行听课指导,听课时间不少于10节/学期。
五、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确定听课时间及课堂,原则上听课人员在听课前不通知被听课教师;
2、听课时必须提前进入课堂,及时了解教学运行情况;授课教师要积极配合听课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听课人员需携带《听课记录本》。在听完课后,必须认真客观地填写《文山学院听课记录本》;
4、听课人员应将听课中获得的信息反馈给任课教师及各有关教学部门和教务处,每学期末听课人员写好听课总结。
5.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务处领导、兼课行政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填写的《听课记录本》和听课总结交教务处存档;教学部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专任教师、返(外)聘教师填写的《听课记录本》和听课总结交部门存档。
六、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文山学院教师听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