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积极投身教学改革,规范从选题、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学改革研究对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州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我院的教学改革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针,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本院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第二章 选题
第四条 教学改革项目范围:
1.专业设置与建设研究。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3.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
4.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
5.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
6.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7.自选项目
第五条 对在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出现的亟需研究的问题,采取指定或公开招标的形式,由教务处确定立项。
第三章 申请
第六条 院级项目定期受理申请、定期审批,学院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当年评审完毕,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凡在上届教改立项没有结题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凡在我院从事本专科教学一年以上的教师及教学管理者均可按本办法申报研究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好《立项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二份)。应于规定日期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一申请人同一时间不得申报两项及两项以上研究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部)的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择优向教务处申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改革项目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综合平衡、领导审核的工作规范进行评审。批准确立的项目由教务处下达任务。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密评审工作内容。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改革项目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要求确定学院教学改革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特别是一些专业建设方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支持其研究成员进行广泛实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进行当中,凡对研究计划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研究期限变动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研究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结题
1.项目研究期限按申报书规定年限执行(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对进展缓慢,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教务处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或视情况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经费。
2.凡被中止的项目和结题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改项目。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3.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项目主持人申请结项鉴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文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报告、课题工作报告、课题成果报告、《文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申请表》、成果材料等附件。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教学改革项目的经费是指:学院教学建设基金所设的各项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院内各单位承担的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经费,应全部进入学院财务处账号,接受学院教务处的统一管理。未经教务处同意将经费汇入学院财务处以外账号,学院将不予承认立项和成果。
2.研究经费在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划拨。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开支范围支配使用,不得超支。
第二十一条 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按国资设备采购程序办理,执行《文山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7.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8.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因故终止或撤销,审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终止报告》,并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物资悉数交回学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账目,连同研究工作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学院教务处。经费若有结余,可用于研究奖励,也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立项项目同申报教学成果和推荐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挂钩的办法,扶持、培育优秀成果。申报文山学院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教改立项课题,且已通过结题评审。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遴选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文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