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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学院专业设置与预警退出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23]  来源:

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协调发展,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云教高〔2013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根据“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动态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专业设置和预警退出机制,逐步构建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二条 专业的设置与退出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定位,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正确处理好社会需求与办学能力、专业数量与建设质量、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第三条 提倡发展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专业,提升学校的专业实力和竞争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专业的设置与退出,须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拟申请设置的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具备教育部关于申报新专业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省教育厅设置新专业的有关原则。

(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相对稳定、数量足够的人才需求,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有相关学科依托或专业支撑。

(三)须对社会人才需求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等。

第六条 严格控制增设以下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定位或未列入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量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列入国家控制布点和云南省控制布点的专业。

第七条 有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定向或合作培养需求,年需求数达30人及以上,且可连续合作三年及以上的专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予以设置。

第八条 新增专业设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向教务处提交当年拟增设专业的申报材料,经教务处初审、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学校批准后,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备案。

(二)拟增设专业若属医学学科门类(代码10)的,须征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拟增设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带K)、特设专业(专业代码带T)和《专业目录》外专业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调整专业(含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专业预警退出规定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专业评估制度,建立以招生就业情况、专业建设情况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导向的专业动态评估机制,根据专业动态评估数据实施专业预警、退出。

第十条 专业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

(一)已有毕业生的专业,出现以下2种或以上情形的,实行校内专业预警:

1.连续两年录取率低于计划数的90%的;

2.连续两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在全校排名居于后三位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3.校内专业评估提出预警建议的专业;

(二)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停止招生:

1. 连续两年被学校预警,经过整改后,校内专业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

2. 连续两年不招生的专业。

(三)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1.被停止招生后通过整改经学校专业评估结果仍不合格的;

2.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

3.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撤销的专业;

4.根据学校发展或学科专业建设方向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十一条 被列入专业预警、停止招生、撤销名单的专业,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第一次被预警的专业,该专业所在学院必须高度重视,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按期整改。

(二)被停止招生的专业,专业所在学院按整改方案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向学校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提出专业评估申请,经校内专业评估合格,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可恢复招生。

(三)被列入撤销名单的专业,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撤销该专业,所有专业教师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第十二条 对被专业预警、限制招生的专业,由教务处提交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审批;对拟撤销的专业,由专业所属学院提出处理方案,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撤销的专业,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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