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以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为主要任务的专家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13-17名。
第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本科教学工作,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学校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2.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遴选学科带头人;
4.遴选专业带头人;
5.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专题调研,指导学科专业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八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时,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可临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九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事项表决时,以实际到会人数为准,超过半数(不含半数)表决同意即为通过。委员会投票决议时,作为当事人的委员应回避。
第十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情况以《纪要》方式通报校内相关部门。评审结果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