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文山学院学历证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核准后,补发给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备毕业证书同等效力。”和《文山学院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遗失不再补发。如有遗失的,可在登报作废的基础上,向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 ,由学院开具证明。”等相关规定,文山学院毕业学生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补办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地州级及以上)上刊登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作废的声明;
2.本人(或委托人)到校填写“文山学院补办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申请表”,同时提供刊登有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作废声明的报纸,近期正面一寸免冠蓝底照片2张及照片的电子版;
3.教务处初步审核所有材料正确无误后,上报学校审核;
4.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按规定制作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5.申请补办者可在学校教务处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后,到教务处领取补办的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原登报作废后,本人亲自到校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以便查验;委托他人到校办理的,受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人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
相关材料不全的,恕不受理。
文山学院教务处
2018年8月28日
补办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流程